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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对瞒报事故等情况做出明确界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0 10:00:43    

应急管理部日前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全文共计24条,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对人员“上一年年收入”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做出明确的界定。对罚款的适用,区分不同的情形做出处罚机构、金额的规定。

针对不同情形,《规定》明确了裁量基准。

如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规定针对迟报、漏报、谎报也都进行了明确。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在事故处罚金额方面,《规定》对相应的罚款金额也进行了明确,针对不同情形,明确了裁量基准。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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