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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与仲裁法的区别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1 16:30:19    

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平等主体公民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处理制度,区别在于:

(一)法律依据:前者依据为《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后者依据为《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二)人员组成:前者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后者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三)仲裁范围:前者解决的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后者处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纠纷且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但是两者都存在限制条件。

(四)诉讼关系:前者适用自愿仲裁、或裁或审原则,即达成仲裁协议后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后者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即劳动争议先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二者均存在限制条件:

1.仲裁消极适用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消极适用范围: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五)管辖:前者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后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申请限制:前者须事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后者无此限制。

(七)裁决效力:前者一裁终局;后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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