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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利有哪些呢?咦!公司法好像没规定

97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6 19:51:23    


导 语

熟悉公司法的朋友都知道,公司法虽然对董监高的职责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并没由专门针对法定代表人职责范围设定条款。好在公司法第十三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进行了限制,只能有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担任,这样也就间接的约束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而且除了公司法约定的董监高的职责范围外,涉及公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还有一些别的特殊规定。

今天我们就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做一个简单的概述。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

如果大家注册过公司或者操作过公司一些行政事务,就会发现很多地方都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银行的,别的都是偶尔需要,主要法定代笔人是全程不可或缺的。这主要是基于,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机构是法律赋予的身份,法人面对只有自然人才能履职的情形下,就必须由身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履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其确认法人民事活动结果的基本表现,所以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也主要体现在签字权上。

(一)签字权实现合同效力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这就意味着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予以了确认,同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需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对外产生公示效果。

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理上既然确认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构,其行使职务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自然等同于法人的盖章。当然该法定代表人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肯定是要除外的。

(二)签字权实现票据效力

《票据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这一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是法人票据有效的必要包含内容。

(三)签字权具备公示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七条、四十条等规定,从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到破产、解散,包括章程修正案等公司重大事项等都提到了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证明或文件。这些详细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文件是法人于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等绝大部分手续中,必不可少的材料,由于上述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更体现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法人对外进行绝大部分公示行为的必备条件。

(四)签字权是财务必备

在法人向银行申请开立、变更或注销法人银行账户时,一般需要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字后,银行才予以受理。

实务中在法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借贷合同或担保合同时,会约定合同生效条件之一为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否则属于合同未生效情形。在法人向有关税务等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或文件时,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在相关财务报告或文件上签字,确认其真实性。上述规定或交易习惯体现了法定代表人在法人财务运作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法定代表人诉讼职责

基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进行的绝大部分活动为民事行为,所以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还有参与诉讼。这在《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85条、第250条等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中都有体现。

背后的法理是,法人作为一个法律层面上的产物,而非实际自然人,无法作为参加诉讼的主体,故参与诉讼的真实主体为其法定代表人,理论上民事诉讼案件各阶段中的绝大部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执行及破产),均需要其法定代表人参与。

在民事案件实务操作中,涉及法人参与诉讼的,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均需要提供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这也体现了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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