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0 08:15:09
一、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两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一般指挪用本单位资金5万元以上的,而进行非法活动的为3万元以上。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
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三、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
第七十七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结合立案追诉标准,则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为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进行非法活动的为2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为4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无规范。
四、挪用资金罪的与职务侵占罪及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1.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都属于民营企业高管常见犯罪,侵犯的法益也都是公司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罪的区别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转移单位资金是打算占为己有不归还的,则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只是“挪用”,在一定期限后有归还打算的,则涉嫌挪用资金罪。司法实践中要根据行为人的挪用目的、行为方式等进行判断。
2.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都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挪用财物,两者的区别在于挪用的财物性质和违反的制度不同。挪用资金罪挪用的是本单位资金,不限于特定目的,违反的是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的财物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违反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五、挪用资金罪的法律建议
发现挪用资金罪的可以采取的行动
发现有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时,可以通过报案、举报和控告的方式,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提出。
(一)【报案】是指自然人(包括被害人)或者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报案的特征。1.已经发生了违法犯罪的事实;2.对提出主体没有作明确限制,任何自然人、单位均可提起,包括被害人。如果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提起,须是该行为人在向专门机关报案时暂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否则可能是自首或者坦白的情形。3.须向专门机关揭露或者报告。
(二)【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举报的特征:1.举报人是当事人之外的与所举报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联的人;2.举报人一般情况下了解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也知晓部分或全部犯罪嫌疑人;3.举报人一般情况下不希望被举报人知晓自己。
(三)【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
控告的特征:1.控告的主体一般是被害人。当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能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代为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控告主体对于犯罪事实和相应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否则不能算作控告。3.控告主体要求国家专门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依法进行处理。
(四)【区别】报案,举报,控告都可能引发刑事立案,立案之后,这三者在案件里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报案人、举报人在进行报案、举报之后,公安机关如果立了案,会找报案人,举报人了解情况,他们在案件中的作用相当于证人,他们就以自己知晓的事情向公安机关进行陈述,形成的证据叫证人证言,此外人民法院如果确有必要,也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出庭作证的这种情况非常少,主要是为了保护证人被打击报复,案件里的证人是没有权利委托律师的。控告的人,因为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公安机关也会找他们了解情况,他们所陈述的叫被害人陈述,他们可以委托律师,也享有一系列的权利,比如申请公安刑事拘留,申请检察院逮捕,参与刑事和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庭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等。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积极退赃】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方,财物已经灭失无法归还或者原物有损的,应当积极照价进行赔偿,以免引起更大的纠纷。
(二) 【积极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经采取了报警措施,建议行为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 【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达成谅解】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 【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四) 【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可以做什么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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