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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之一——叛逃罪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01 11:21:42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亲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刑法》第一百零九来第二款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叛逃罪概念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叛逃罪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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