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7 09:45:24
作为国家法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保障法治建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了70年的辉煌历程。
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促进就业、社会保险等领域都制定了法律法规,法治建设硕果累累;通过法律的深入实施,人社部门积极履职、依法行政,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维权、管理,实现了劳动更体面、用工更规范;通过法治文化的传播,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为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废除了旧中国不合理的劳动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保障了职工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
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共同纲领》对劳动立法和用工实践提出了诸多指导原则。“在这份《共同纲领》中,已经包含了我们现在的工时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特殊群体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的雏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介绍。
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国家有义务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对于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的保险都有了具体规定。“可以说,新中国初期城市企业职工已经基本上享有养老、工伤、医疗和生育的劳动保险权。”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谢德成说。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从传统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从年轻人口结构向老龄人口结构转变,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法治建设适应这种转变,不断推进。
1986年7月12日,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四项规定。
“国务院在同一天出台的这四项行政法规,是影响当时劳动用工制度的根本性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最终建立起到了奠基性作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这样评价。
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劳动法》建立了全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劳动力市场制度;通过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建立了包括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基准、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在内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为进一步深化劳动法体系提供了制度框架。”谢德成说。
此后,《劳动法》配套法规规章陆续出台。国务院修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布《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部陆续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47个规章。
“《劳动法》是中国劳动法律建设的里程碑。《劳动法》与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后来劳动保障领域几部重要法律法规的出台,起到了引领性的作用。”郑尚元说。
2004年,国务院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执法依据。
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2007年也因此被称为“劳动立法年”。不久,国务院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就在这一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劳动合同法》围绕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这部法律通过双倍工资、试用期、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细化规定,提高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和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通过规范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事项,纠正了企业用工中滥用违约金的现象。”林嘉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强化调解、缩短争议处理周期、明确简单小额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制度等,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就业促进法》则明确了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完善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为积极就业政策的长期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要求政府加强对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促进形成宏观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完善帮扶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等;设立‘公平就业’专章,为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之后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化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莫荣介绍。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这部法律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人力资源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以这几部重要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为支架,以系列配套规章、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基本形成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总结和巩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果,为实际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依法治理使民生之基更加牢固
在法治完善的基础上,政府部门主动作为、依法履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让劳动保障法治成果充分发挥作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说:“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的过程中,人社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凸显,社会对劳动保障执法的认同度明显提高。”
尤其是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依法治理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劳动保障法治建设进行巩固、调整、细化和深化,实现了法治建设与劳动保障业务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进程中不断取得更大成绩。
在法治框架内,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双轨制终结,向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迈出重要一步;关于社会保险欺诈刑罚适用的立法解释出台,人社部与公安部联合强化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升级,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规范化发展。人社部在“先证后照”改革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人力资源市场的灵活性得到进一步释放。2018年,改革开放以来系统规范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出台,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不断优化。
2019年,人社部等部门印发文件,对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重拳出击,进一步促进了公平就业。2018年,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为3669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帮助2.28亿人次劳动者实现就业和流动。人社部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2018年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1235户。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日益完善。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护薪”行动的实施,使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报酬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2018年,各级人社部门查处的工资类违法案件数、涉及的人数和追发的工资金额,同比实现“三下降”。
在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完善争议多元处理等相关文件的指引下,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有机整合争议处理优势资源,推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2018年,全国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办结争议案件171.5万件,案件调解成功率为68.7%。
在法律法规完善的基础上,社会各方主体主动参与劳动保障治理中去,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自觉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权益,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用工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劳动关系愈加规范。
2014年9月,中国银行宣布,半年来,采取不设门槛、将劳务派遣员工转为直接用工的方式,全行派遣员工占比已由2013年的20%下降到2%。派遣员工转换身份后,直接与中行签订劳动合同,真正实现“同工、同酬、同福利、同机制、同管理”。据统计,转换身份后的职工薪酬福利提升20%左右。
现在,用工要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参加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可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免费申请调解仲裁,已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广泛知晓,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
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
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2月28日,人社部组织开展了全国人社法治知识竞赛网络答题活动。活动覆盖了全国所有省份,包括台港澳地区。数据显示,参加网络答题人数达255万人,答题系统总访问量超6.6亿人次。
经过劳动保障法治建设的洗礼,全社会劳动保障法治观念普遍增强。
70年来的劳动保障法治建设,让社会主义法治“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落到实地。
从新中国成立的那天起,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就是深深扎根在每一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的法治价值取向。
“改革开放至今的劳动保障法治建设,在不断促进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同时,一直强调职工民主管理,强调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的关联,强调政府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王全兴说。
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保障法治建设,让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已故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生前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劳动合同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社会观念看来是“超前”的:“工人参加工作就是参加革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不会说是来和谁签合同的。”
随着劳动保障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建立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劳动用工制度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劳动保障法治建设的推进,不断为人们带来思想观念上的冲击。劳动者渐渐接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劳动用工制度,最终参与到改革中,成为改革的推动者、实践主体和受益者。”林嘉说。
到2018年,全国经人社部门审查并在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累计为175万份,覆盖职工1.55亿人。
新世纪以来的劳动保障法治建设,让和谐劳动关系深入人心。
自2015年起每年均开展集体协商,并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2018年公司职工工资年均增幅9%,高于上海市企业工资指导线5%-6%的平均增幅;设立线上线下董事长信箱和“啄木鸟信箱”,职工通过手机点击即可发送意见;根据相应的考核机制在职工退休后为其发放公司股票……
近年来,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激发职工创造精神,为企业迈向新的成功提供了不竭动力。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并将其作为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出台。“它虽然不是法律,却是一部对劳动保障法治保障作出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的纲领性文件,在宏观和长远意义上非常重要。”王全兴说,它不仅规定了可作为劳动保障法治基本精神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还规定了职工基本权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的结构和要素。
在其发布后的几年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法治精神、和谐理念植入企业管理,结出企业得发展、员工得实惠的双赢硕果。
为了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法治理念对社会发展各个层面的影响,近年来,普法成为重要的执法与法治文化建设手段。
2017年,人社部发布《关于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细化了普法工作措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伤保险、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火热开展,各地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过普法宣传队、普法讲师团、微信普法平台、网络学法平台等渠道,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微视频征集评选等,用多种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人社法律法规政策。
从为市场经济构建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制度,到保障民生、践行依法治国目标,再到以人民为中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劳动保障法治的变革与实践,是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始终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夯实民生根基、保障人民利益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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