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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2 13:30:16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二)》) 第三条规定,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 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二是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但仍虚报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 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三是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 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这里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五是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需要提醒的是, 2014年我国《公司法》修改, 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 只有特殊行业实行实缴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 本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如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村镇银行, 贷款公司,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资保险公司, 直销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融资性担保公司, 劳务派遣企业, 典当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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