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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法 员工不得拒绝加班?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1 17:30:16    

这个判断关系到用人单位能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的重要问题。 劳动者能不能拒绝加班?让我们来看看法律,行政法规还有部门规章相关规定。那么法律对于加班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4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延长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限制,应该是既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才能安排接班的限制,也包括不受帝36条规定延长劳动者时间的限制。但例外只适用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特殊情况。说白了,劳动法确定了加班以劳动者协商为原则。以特殊情况为例外的原则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个特殊被限制在42条极其严格的狭小范围内。明确规定了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但该法庭庭长阐述用人单位遇紧急任务。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的时候,并未加上这个关键限制条件。那么即使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即便企业根据该庭长所说“提供了相应的福利待遇”答应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和劳动者依然有权利拒绝加班。另外这位庭长称“两位被告劳动者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公司要求其加班完成出厂质检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这不是一个法官的说辞,似乎隐含着他本人的价值判断。 即便这位庭长说说情况为真。两名员工提出加班条件是续签劳动合同却不被单位所接受。说明两名员工对该公司不是不可缺的。如果真的是紧急情况,这位庭长所认定的程度。用人单位为什么不答应两位员工的要求呢?

这个判决有可能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本就不平衡的关系中形成对劳动者更为不利的影响。一个法庭判决的社会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用人单位把正常工期两个月的生产任务缩为一个月。把正常任务变成紧急任务,那么劳动者就必须服从单位的指令加班了吗?如果这样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是为劳动者的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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