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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案例,聊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那些事儿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7 08:15:32    

激发消费活力,提振消费信心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3个社会普遍关注的消费热点失信案例,向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消费维权意识,助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盲盒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公示

抽取规则,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

——某商店盲盒销售未按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等关键信息案

基本案情: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商店对外销售的**系列盲盒,在其商品外包装上及经营场所内均未查见该系列盲盒抽取概率、抽取规则等关键信息。

法律链接: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经营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

消费提示:

作为新消费模式,盲盒的市场效应这几年飞速上升。消费者消费盲盒时应遵循“理性消费”原则,特别是家长应引导孩子结合经济能力、消费需求等量力而行,不要过分沉迷于盲盒。选购盲盒时,应注意查看适用年龄、警示说明等信息,不要购买无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

盲盒经营

“清仓不退换”“尾货不退”

等霸王条款违法

——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基本案情: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销售商品的页面里把“清仓不退换 连衣裙女2022秋季新款裙子”作为商品标题对外发布,其中“清仓不退换”内容排除了消费者提出更换、退货的权利。

法律链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消费提示:

不少消费者对“清仓不退换”“尾货不退”等早已司空见惯,甚至误以为这是通例,对其背后的违法性缺乏认知,使得不少商家以此为条件,来明示或暗示消费者购买此商品不得退换货,损害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需要擦亮眼睛,对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说不。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案

基本案情: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反映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本人同意向其手机号码发送:“【兑换通知】提醒尊敬的尾号6469用户,您有6580积分即将过期!请尽快点vip***shi.cn/GebaPi进行兑换,退订回T”的商业性信息。

法律链接: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广大消费者必须强化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慎点不明链接、慎扫不明二维码,对于含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据、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妥善处理,防止信息泄露。在下载软件、访问网站时,常常会弹出收集个人信息的隐私条款,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只选择提供必要信息,拒绝强制信息推送。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抵制各类不良营销方式,将质量放在第一位,更好满足消费者高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为释放消费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有益贡献。

3·15活动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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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15活动预告

各活动开展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天气等因素)可能有微调,详情请咨询各活动举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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