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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3 10:00:36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那么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网友咨询: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面临的,因此空载航行的船舶货卸货完毕后的船舶遭遇海难,就不存在共同海损。而且,共同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船长考虑不周,贸然采取措施,但事后证明没有共同危险存在,船方应负过失责任,而不能以共同海损论处。

  (二)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三)措施必须是有益的和合理的

  所说措施必须是有意的,是指船方在遇到海难时,主动采取行动以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例如,舱内着火,引水灌舱,使未着火的包件带来湿损,就属共同海损。所说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指以最小的损失来避免最大的灾难。因采取的措施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其不合理的部分不能得到共同海损的补偿。

  (四)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损措施是以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为特征。被牺牲的利益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是特殊的,异常的。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律师补充: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造成损失的承当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货主单方面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受益的船方、货方、运费方三方分摊;

  2、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是保险的货品;共同海损形成的损失除货品之外还包括支付的费用;

  3、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是人为的,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的造成的一种损失(即船方采取办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慕亚平律师简介

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全国首批“学习强国”法治宣传专家团成员,2020年度全国“一带一路”十佳律师。主办过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包括全国首例航空器留置权案件,理论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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