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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 从“五常”到“五德”,中国古代的狗是哪个朝代传入?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21 15:00:42    

人类自古以来处于群居,方便对抗天灾与天敌,有效保护幼儿和体弱者,按照每人身体情况的不同分配劳动,有效利用劳动力。人与人之间相互配合协作,相互扶持,人和人之间就应该遵守一些规则,保证部落正常运作。从五帝时期中国就有了“五常”“五德”“五礼”“九德”这些概念,由这些概念延伸出了中华大地上最初的法律。不管是上位者还是下位者,人不遵守规矩,就会出现乱象,春秋战国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五胡十六国时期,臣弑君子杀父的惨案时有发生,连年战乱民不聊生。

唐人贾公彦在《周礼》提到:“犬有三种:一者田犬,二者吠犬,三者食犬。若田犬、吠犬,观其善恶;若食犬,观其肥瘦。”这说明在中国古代,狗的三种世俗功能分别是狩猎、看门和充当食材。

宠物狗究竟何时开始盛行,我们无从考证。但最迟在唐朝,小型观赏犬已然成为宫廷贵妇的宠物。在唐代画家周昉描绘唐朝贵妇生活的《簪花仕女图》中,就出现了两只小巧玲珑的宠物犬。这种观赏犬叫作“拂林狗”,唐朝初期从高昌传入,“高六寸,长尺余,性甚慧,能曳马衔烛,云本出拂林国。中国有拂林狗,自此始也。

中国本土的犬种主要有中华田园犬、苏联红犬、藏獒、巴哥犬、北京犬、川东猎犬、西施犬、拉萨犬、青川犬、蒙古细狗十种。“狗”常常与“忠”联系在一起,在草原或农村就存在忠心户主的狗曾在狼口救下主人的故事,在养狗的过程中主人不仅付出时间、精力,还有感情。随着社会的发展,年轻人来大城市打工,老年人独守空房,狗的通人性,给人这些孤独的年轻人和老人强烈的情感寄托,所以养狗的人士越来越多,从而有了附加产业,如:狗配种基地,宠物医院,狗粮加工厂等等。这使狗与人的活动空间产生了严重重合。为了保护中国公民人身安全,中国出台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202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法规。

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从相关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一切法律是站在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制定的,这也是我们国家的态度。既然在中国这个环境生活,那就应该遵守相关法律,只要不按照规定养殖的狗都可以认定为流浪狗。#如何判断是流浪狗和家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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